长沙市关于受开除,自动离职,除名,辞退处分职工退休的规定的规定
我是从事高温有毒工作的职工。工龄17年,95年改社保,企业为我缴纳了一年的费。95年七月我与企业订了半年“留职停薪”合同。同年七月与人发生纠纷,将人打伤,三日后,因医疗事故其人死亡。后因“防卫过当”判三年,绶五年。企业借故将我开除。也未给我任何“补偿”,我认为不合理,但也没办法。现在我已到高温有毒退休年龄,但被告知,以前的工龄作废。我认为这不合理。我自愿续满十五年,要求“正常退休”,遭拒。故咨询,或请求法律援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