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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到期利息第一个月不用算吗?

证券投资
2014-02-14 17:32: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上述规定,商业汇票到期后,只有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持票人才可以要求支付汇票的利息。不过,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以假设商业汇票为不带息商业汇票为前提的;对于带息商业汇票,承兑人、付款人应当在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时一并支付汇票的利息。带息商业汇票的利息,计息期间为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带息商业汇票,会在汇票上注明带息,并且注明利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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