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名15%股份,我的业务任务是90万一年,今天做了320万的业务,由于各种原因我要退出,其他3个股东都同意了,现在清算资产,由于我经手的业务应收款11年、12年、13年三年加起来有200万,他们要把这200万的应收款全部分配给我,如果按我占15%股*股东权益我应分现金86万加13年提成14万共计96万,用200万减96万,我还欠公司104万,然后200万收回来都是我本人的,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
应当厘清公司股东身份和员工身份。你作为股东退出公司,应当向另外两个股东转让股权,另外两个股东不同意的,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与你在公司业务相关的
提成、奖金等与你的公司员工身份相关,与你的股东身份没有法律上的关系。200万的应收款从法律上看是公司的债权,应当由公司主张权益,另外,公司的资产清查不仅仅是债权,还有债务、费用等等。
-
这样做是不合理的,除非事先有约定。
-
对此种分配方法没有什么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是说,此种分配是合法的。是否合理,除了考虑数额的合理性,还要考虑支付方式和周期,因为这两百万收不收的回来,能收回来多少,什么时候收回来,在你退股清算后,你就不能把握了,很容易出现纠纷,希望你可以跟公司签订一个清算协议来确定退股事宜。更详细答复需要更多事实经过与材料,欢迎电询。
-
三方签字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非常不合理 可以要求散伙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