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去年通过中介“***”买了济南**小区的一套二手房,9月份签的购房合同,10月份前后给房主结清的首付款。都是按合同约定来办的。合同约定,房主应于2014年1月1日跟我办理物业交割等事宜。由于13年10月前后济南公积金中心系统升级,审批慢了些,11月审批通过,12月由于银行方面收紧信贷,所以贷款直到14年1月1日当天才给房主打过去。合同中约定,此类情况属于政府和银行的原因造成的,我们不承担责任。但是,2014年1月,我们跟房主沟通办理房屋交割的时候,她以贷款放的有些慢为由想延长时间至春节后,我们当时也同意了,口头约定14年正月十五之前交割。但是前些天跟房主联系时,她说要再延后半个月,而且口气很强硬,态度很不好,但是我这边租的房子到期了,我这样就要再付一个月房租。购房合同约定,如果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就支付对方每天总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写的有点长,麻烦您百忙之中帮忙看看。盼回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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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虽然贷款延后,但是在2014年1月1日当天已经办好,所以房主要求延期交房没有合理依据,如果双方约定正月十五前交房,违约金应以此为起点计算,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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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按你的说法,对方已经违约了。
二、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需要看你的合同。
二、需要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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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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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约方承担责任,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话可以要求降低或者调高,你们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建议带着合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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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对方
要求支付你违约金
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济南著名杜律师
可以帮你代理案件
如需法律咨询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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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