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近期安监部门在对区域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了我们企业有职工违章操作的现象,于是安监部门要对企业和我这个法人代表进行处罚,根据是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我认为,职工违章是职工个人的事情,如果说处罚企业还情有可愿,毕竟他的违章可归纳为企业行为,但作为法人代表,我该履行的职责已经到位,本人又没有违章作业,安监部门对我以违章作业的理由进行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请问我是否可以对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