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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的情况比较特殊,爷爷奶奶育有三子,我爸属于第二个儿子,由于政府政策,家里附近要建公园,我家被政府分到两套房子,一套中户,一套小户,这两套房子共要贴给政府15万。由于我家是低保户,政府同意照顾我家一套小小户,但是这套小小户要贴30万,政府按照政府价格按3550元/平方照顾我家,并在合同中声明将来拿房子确实是经济困难的话,就补贴我家3万~5万,这套房子将来是借给我奶奶住的。我家由于家境不好,拿不出那么多的钱来,并且我爸不同意拿出那么多钱。政府在合同中写明我家是三套平房和俩间辅房(不住人的房子),但是在房产证上那俩间辅房是有面积的,当时拆迁时政府算房子面积时并未把俩间辅房的面积算在内,我爸认为是我家吃亏了,少算了面积,然后去村里问政府要补偿。政府不答应,认为当初在拆迁合同中写明了那俩间是辅房,并且我爸还签字了,这就表明是认同合同中的内容,以此来拒绝给予补偿,这种问题怎样才能维护到自己的权益?

征地拆迁
2014-02-10 23: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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