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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专利因漏交第9年年费被终止,但专利局发文仅发给该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因意外原因,专利权人收到文件是已过期限。请问:1、专利局发出《专利权利终止通知书》是法定要件吗?2、专利局仅向早已无代理权的代理机构发送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如果以专利局发文无效主张恢复权利,是否存在胜算?

知识产权
2014-02-18 15:44:0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专利权终止的法定条件是过期未交年费,在滞纳期内仍未交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仅仅是个通知,接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可以申请恢复;
    2、一般申请时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是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如果你认为代理机构无代理权需要你出具解除代理的通知后到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专利局视为代理权有效,发文合法;
    3、只有你能够证明已经解除了代理关心并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才会导致专利局发文无效,否则不是胜算问题,而是不可能。
    你详细说一下你的专利申请日,如果过期时间不长,可能还有余地。
  • 如果还没有公告终止,则仍有机会恢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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