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人双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深圳有一套房子,房子为双方在内地结婚多年后用男方父亲资金购买,房产名字为女方个人。男方一直好赌,多年未能还清父亲买房的钱,后来女方因男方为香港居民得而申请来港,一子一女也同时得到批准来香港定居成为永久居民。当时深圳房子价格只还清一半,女方和儿,女经历多年以家庭手作赚取的工钱来还清后半的房子钱给男方的父亲。现在女方在香港单方面提出离婚,理由为同屋分居两年。
问题1:
因为是在内地结婚,香港离婚,在香港办理的离婚在内地国内会不会不承认?
问题2:
在香港办理离婚的时候,男方没有在香港的法庭要求女方分内地的房子,也没有要求女方一块钱的赡养费,那离婚后(香港已出离婚令)男方还可以要求女方卖房子分钱吗?
问题3:
男方算不算是有过错?女方可以要求多分吗?一般案例可以方多少女方
谢谢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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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身关系的司法文书,香港和内地互相不承认,如果内地有房产,必须向内地的法院起诉。该房产如按内地法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男方可以要求继续分割。如果财产的取得女方有较大贡献的,男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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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是认可的 2、男方可以在内地提出房产分割 3男方不算法定的过错, 一般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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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要均分。离婚协议最好处理处理好房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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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