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人和法人一起用公司的土地证贷了一笔钱,数额为每人100万,债务人分别是A、B、C和法人。公司董事长和其余股东不知情,后来公司转让,法人职位变更。贷款到期后,B和C直接把用公司的土地证办个人贷款,只有法人知情,逾期后无力偿还钱还给了银行,而A和原法人在缴纳近一年的利息之后,由于无力偿还贷款,所以贷款到期后由公司偿还了。然后公司要求A和法人还钱,由于经济原因,A和原法人没有还。
半年之后,公司现在的法人将四人告上法庭,现已被公安机关逮捕,而且检察院已经批捕,罪名是挪用资金。
这个罪名成立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