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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8年7月工作,和天津某外企A签订全职就业合同。 外企A委托上海的某劳务公司B代理人事关系,即:我的合同和劳务B签,另外外企A和劳务B和我再额外签订一个派遣合同。 我于08年7月和11年7月分别签订过2次为期3年劳动合同(派遣)。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都在外企A,且无变化。 因13年7月新的劳动法修正案发布,外企A提出将变更合同签署形式,不再委托劳务B,而是直接和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14年7月我将和外企A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 如果我基于“实际工作和合同履行都是在外企A,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劳动者主动提出,那么外企A应当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这个主张合法吗? (外企A开过会说只保留6年的工龄,之前的合同签订次数不累计,也无补偿) 如果我的主张合法,但外企A不执行,我应该如何维权,依据哪条哪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赔偿(补偿)? 另外,对于劳务B,因为它2次续签后第3次不与我续签了,我是否还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劳务B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4-02-07 1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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