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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本人通过上海外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12+1个月工资,即年底双薪,无奖金,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时,年底的多一个月工资变成根据业绩考核,没达标打折,另外工作时间变成弹性工作制,未在劳动局备案。只是在合同里标明。年底有上午休息,下午1点-晚上9点工作,也无调休无加班工资的情况。是否可以合同不合法来解除合同,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多谢答复。

合同纠纷
2014-02-06 08: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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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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