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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我个人和房东签了店面租赁合同,期限三年,2012年12月,朋友公司需要店面,因此将该店面转给朋友用,并且重新签了新合同,但是新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期也是从2011年8月到2014年8月,只是租户改成朋友公司名字,这个时候我原本的合同忘记注销和终止了,2013年全年朋友公司都交了相关租金和费用,并且房东开具相关正规税务发票给朋友公司,2014年1月朋友公司由于经营问题,违约不租了,这个时候房东将我之前的合同作为依据,发了律师函过来,让我过去缴交违约金与相关费用,请问这个情况属于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4-02-06 0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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