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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 你(们)好! 我是2005年毕业的一名师范生.来到单位报到后发现有些地方和当时承诺的不符合,加之各种原因,我想离开.但不知怎么办?当时在学校时是用人单位、我、大学三方签了个协议,协议上只写明了工作年限是四年,违约赔偿只注明是协商,用人单位的待遇也只是口头承诺的,并且承诺一年后转正,而且档案和户口已经转到用人单位了。目前还没有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请问,如果我想离开又想带走或转走我的档案和户口该怎么办,需要交多少违约金?(当时用人单位承诺:年薪两万,现在才知道各项加起来实际勉强两万)怎么算违约金?另外,当时我们毕业时老师说撕毁协议最多不超过三千,是这样吗?那现在呢?

证券投资
2005-08-28 05:3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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