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陈述不够客观、全面,这样不利于律师研判案情。举例:你说你男友和前任的儿子一岁多,然而孩子的父母不在一起住已经两年了,这两点有矛盾。
你男友和前任曾经长期连续同居并生育子女,男女双方的父母认可女方作为男方妻子的身份,孩子满月之日公开为孩子摆了满月酒宴请亲友,其间不免由男女双方父母主持仪式,目前双方虽感情不和但仍住在一个屋檐下,对于外人来说男方没有离弃女方的迹象。根据这种情况,如果按广西农村、乡镇的习俗,很难辩解说双方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不过,在民事法律上,双方之间的关系仍属于同居关系,不作为婚姻关系处理,但是,在刑事法律上,男方在结束这种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之前,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仍然可以按重婚罪定罪量刑。剩下的问题,你懂的,我就不罗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