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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1957年记载的、1964年记载的相互佐证的出生日期是1955年1月8人与1969年建立的档案出生日期1954年1月8日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个人认为,1969年的档案所登记的出生年龄是依据公安局的户籍登记年龄,出现差错,应该是建档时的笔误,按国劳部的1999年的8号文件的精神处理,以档案为准,岂不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了吗?我目前的做法是申请要求修改档案年龄,请教一,这样做有没有作用?请教二,有没有关于这方面国家部门新的针对性文件?

刑事案件
2014-01-25 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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