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财务,三年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约,且协商条件达不成一致。公司的工资一向是分对公账户和公司老板娘个人银行卡两部分打款,是否我从劳动仲裁途径只能要回的劳动合同上签订的基本工资三个月的赔偿。个人银行卡上这部分的工资我要的回吗?另外,公司为了方便报销和部分员工工资从对公账户提取现金后不实际发放转到个人账目上,此账目上分现金和个人银行卡,是否属于企业设立个人户,现金在公司保险箱中,卡是我的名字。我名字的银行卡中的钱我是否可以不退还公司。正式离开公司之前不作为交接工作的一部分,不交出的话公司会告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