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件事情:我们单位对外出租一个600多平米的场地,采取的是对外招租的方式,其公告是这样写的:报名时间是16日下午公布,19日下午截止,标底是15万元,地址的单位会议室。当时单位有职工提出质疑说:如果是公开招标投标的话,就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第一:既然设有标底15万元,那么就不应该对外公布,第二:既然对外公布了报名时间,就应该按法律规定的不少于20天,第三:既然预先设定了开标的地点就不应该随意更改。还有就是不应该随意透露已报名人员名单。我们职工法律意识不强,只会照本宣科,请问:我们单位的对外招租是否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会上职工向来参与的两名佩有司法标志的公证人员【估计是公证处的】询问此次投标是否合法时,对方一男的回答是:你们说不合法没用,我说合法就合法。
-
这样的情况,是不用按投标法的。
-
你好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