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 1983年7月25日上午上班途中,越过一铁路股道时被挤压在两节车厢的连接挂钩处,当场昏迷不醒,后被送南昌铁路医院抢救, 诊断为脾脏破裂, 右肩胛骨骨折,左胸6-9四根肋骨严重错位骨折等。 (事故责任完全在南昌铁路局,详细情况另述) 受害方提出将此次严重伤害事故作工伤处理、予以赔偿及营养补助等要求,有关领导态度冷漠,说什么,伤害事故时还不是上班时刻,不能算工伤,赔偿没有…… 最近,看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3”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请问法律专家:①我是否还可以向南昌铁路局重新提出申请将当年被严重伤害事件作工伤处理?②如今我身上的伤势依然严重,由于当年医院并未对严重错位骨折处进行正位处理,至今左胸6-9四根肋骨骨折处明显严重凹凸不平,睡觉左侧身压着时还有较大的疼痛,右肩胛骨常有酸痛。请问:能否就当年我的人身被严重伤害一事向南昌铁路局重新提出赔偿?衷心感谢法律专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