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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3年1与份在北京XX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辆别克凯越1.6L小车2年的合同,按对方的合同,因本人中间有预期未付1个月租金,对方未经过任何方式事先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自行强行把车收走,后与之沟通协商未果,对方回复本车不能再次租赁,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收取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因此本人之前预付的2.1万押金无法退回。 想咨询刑律师有关此方面的法律事宜

合同纠纷
2014-02-05 07: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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