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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系交车司机,2001年3月某日,因乘客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陆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在争执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陆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被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人,致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接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不知道两名被告人应定为什么罪名?

刑事行政
2005-08-26 18:3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