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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多年前欠我的钱,前年判决令其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让我自己算对方该还我多少钱。 我算某阶段活期,某阶段定期,某阶段通知存款。后一阶段本金系前一阶段的本息合计,例如第二阶段本金是第一阶段本息合计。 法院说,我算错了,最高法有规定,不能计复息;且只能按定期算。 我认为我的算法有道理。 求律师解答。最好能提供最高法的法律条文。多谢

婚姻家庭
2014-01-21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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