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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亲戚 从别 人手里转了一家名烟名酒店经营烟草证没有过户,至今已有两年多,在此之间从外地进了不少真烟回来销售,现场发现有7万余元,后公安机关又侦查涉嫌有一百多万。已非法经营罪被批捕羁押在看守所。在经营这两年多期间烟草局[公司]正常供烟,他们工作人员也正常到店里巡查,而且他们工作人员还向我亲戚推销两节烟柜台,每节柜台两千六百多元。烟草公司在供烟时签字的都是我亲戚的名字,别人代签的也是我亲戚的名字,烟草公司供烟一直供到我亲戚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时候。我的疑问是在这两年多经营烟草期间烟草局[公司]应该发现烟草证以不是经营者的,我个人现在认为他们在很久以前已经发现我亲戚有销售外地烟的行为。但是烟草局【公司】还是一直供烟。致使我亲戚一直认为烟草证对于他是合法有效的。我认为烟草局【公司】是‘养鱼执法’也就是把鱼养肥了在合适的时机在杀。有这样的情节在里边有没有希望驳回上诉的可能。

刑事案件
2014-01-21 13: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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