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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依法办案怎么办 皇姑区百田开发公司长期赖账不还违约金 1、案件的起因: 楼房出卖人百田公司因延期交房,须按合同约定,按日向买入人业主交付楼房价款的万分之1.2的违约金;以实际延期时间为308天计算,违约金额为10380元。对此,时至2011年9月28日皇姑区院判决时,法院及楼房的买卖双方均无疑义。 2、赔偿的进程: 百田公司携其物业公司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以在《业主公约》中自行添加“免除物业费贰年,做为逾期进住的违约一次性赔偿” 的不公平抵债条款(属格式条款)的方式,自行免除了其理应依法赔偿的全部违约金(即以1600元的物业费抵顶10400元的违约金),截止到2012年12月末被告只抵顶了两年的物业费1660元。 3、法院的判决: 原告不接受被告的上述抵债方案并提出上述,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其判决词是“鉴于原、被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纠纷进行协商达成抵顶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又起诉请求判令付给违约金,属对已履行之协议的反悔。原告的请求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4、原告认为法院判决明显错误: 判决词中所包含的内容全是不实与错误: ①、抵债方案的产生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只是百田公司单方提出的意愿。 ②、抵债方案出现在《业主公约》中,公约条款不能等同于“抵顶协议”,并且又“显失公平”。 ③、不存在原告反悔的事实。原告自始就不接受该抵债方案,被告以原告已在《遵守〈业主公约〉承诺书》上签字为由,妄称原告“签字确认”(原告的签字只能看成是为了入住)。 ④、被告擅自变更合法有效的合同,试图逃避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恰恰是被告,而不是原告。 ⑤、抵债方案是否合法有效与“已实际履行”无关,“属于无效的合同(协议),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5、原告的维权历程: 原告自被告于2012年11月4日停止继续抵顶后,一直在向被告追讨违约赔偿金,先后向被告发出四封公开信(2012/12/30~2014/1/8),但是,被告始终不予理采。 我们的问题是: 1) 我们以上的观点是否正确? 2)我们如何去维权?

婚姻家庭
2014-01-19 16: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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