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计价方式:
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仟 佰 拾元整(¥:元)。此单价已经包含所有的税费、规费及办证费。
房产证早在几年前就拿到了,现在开发商认为合同中指出的内容:“此单价已经包含所有的税费、规费及办证费” 无效。
其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随爱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的规定,业主作为购房者才是契税的缴纳主体,虽然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单价已经包含所有的税费、规费及办证费”,应是指房屋买卖成立前即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的税费,不包括房屋买卖成立之后的契税,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契税由开发商承担,这种约定也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双方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契税应当由业主方承担。
请问这个合理吗,业主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整个过程是这样的,由于开发商前期乱收费,被相关主管单价责令其退还乱收的费用,现在开发商也愿意退,但只能退:乱收的费用-契税。。。
业主们如何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