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5日8时左右,原告庄*倩乘坐被告黄*辉驾驶的京JB**营运面包车下榻的丹桂宾馆前往京华火车站,当该车沿太白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江GD2457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该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京华市京都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创伤性血气胸、腰椎压缩性骨折。2008年1月23日,京华市公安局作出京公(活)鉴字[2008]第047号人体损伤程度建议书,经鉴定:庄*倩胸部的伤现为VIII级伤残。京JB9616营运面包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蒋*惠;江GD****三轮汽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马*文,该车在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调解未果。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217.49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41661.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465元,共计86033元。因被告黄裕辉已赔偿医疗费8370元,被告马铭文赔偿医疗费2000元,四被告应 再赔偿原告共计75663元,其中安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城中心支公司在58000元的保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四被告对原告在保险额外的损失即1766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