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很小的公司。我是2012年6月入职的,当时还没毕业。老板承诺说试用期以后上保险,试用期过后就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上保险,还说别那么着急,没上保险的时间会按现金补给我。结果直到2013年12月底,中间没上保险没补钱。关于合同:试用期后签合同了,合同期是4年。但是签的合同没给我,说是可能之后还要重签。直到2013年6月又提出跟我签合同,合同起始日期是2013年6月,当时就觉得不对了,但老板硬说要签我就傻不拉几的签了,等于现在是 我只有这么一份合同。现在我离职了,我就给他要保险的钱了,按北京的5险算 我在职18个月,好像应当赔偿我12000左右的钱,但是现在他硬说没钱,只能每月补400,而且试用期不给补,算下来跟预期的相差一半左右。我想问的是,现在手里只有一份2013.6月的合同,如果我去告他,我这份合同之前的那段时间会受法律保护吗?如果我真告他的话,我会要求按5险补偿,并且赔偿这耽误我长达一年半没上保险的损失费。这些都应该合理的吧?请懂得人或者经历过的人给一些正确的指示,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