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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后期,我妹夫妇向我借了一大笔钱,用于生意周转。2011年11月妹夫给我开了一份总借据,承诺由于拖欠长久,利息与补贴另行计算。2013年4月还了接近本金额的钱后不再还了,说利息到法院去要。我起诉后法官说虽承诺利息与补贴,但未确定利率等于无利息。我只能撤诉。这与最高院的通知不是矛盾吗?请问最高院的通知还有效吗,我现在手握借据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4-01-11 2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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