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于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不知您是否还有其它问题的,比如改姓的时候是否离婚双方有协议等,另外毕竟现在给您解答的都是最基本的问题,无法把您的每个情况都分析到位。如果你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找一位专业的律师为您当面解答。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必须要特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