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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股东,他是公司的法人,他向我隐瞒了2012年中我应该获得30万元公司红利分配的消息,我在2013年底知情并向其索要。同时我以电话短信文件三种方式通知他我已经取消了我之前的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我亲自处理。但是他还是声称将其中10万元交给我曾经的委托人,并出具白条证明。属于故意将我的红利交给他人。曾经的委托人拒绝承认获得10万元,并且在我和他解除委托关系之后没有任何关联。我已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请问,在此案中,他是否负有侵占或者故意破坏的罪名。

刑事案件
2014-01-11 22: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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