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分公司2007年控股的水电厂员工,2013年6月份才续签了5年劳动合同,2013年11月份拉法基将其股份转让给原电厂的直供用户(私营企业炼钢厂),转让时没有对员工进行补偿,只是听电厂老总在员工大会说:**在股权转让时与炼钢厂有协议,炼钢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切待遇不变,但是,如果炼钢厂要重新与我们签劳动合同,我们该不该提出终止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该找谁?特此请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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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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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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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需要根据你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判断,像你这样的个案,建议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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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