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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二婚,湖北籍,女方初婚,湖南籍。在外地打工认识。2006年双方自愿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2009年育有一子。婚后一直在外地打工,离多聚少。个人劳动所得也为个自所有。在女方的要求下男方不定期的给过共二万多元做为儿子的生活费,现有一年多未给,也未见过儿子,请问这算遗弃儿子吗?

婚姻家庭
2014-01-21 07: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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