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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8日到一家新公司上班,职位是业务员(实际是跟单为主)。签订1年期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同年12月23日,公司财务以业务不精通,经常请假和迟到为由开除我。我当时立即打电话给老板,老板的第一句话是公司最近资金紧张,而又没有新业务让我跟进,所以请我走。而且非常愧疚,因为我进公司不久就为他们找到了比之前价格便宜一半的货代。而且我也没有经常请假和迟到。现在我想要求他们赔我补偿金,请问:我应该要求几个部分的补偿金?非常感谢各位律师专家的回复!

合同纠纷
2014-01-09 16: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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