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购买县社开发的商品房,当时县社只出具了收据,并签写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最后一条是甲方办理土地证并承担费用,房产证由乙方并承担费用,甲方协助。我的问题是,现在我去办房产证,房管局告诉我,先交税,到了地税局得知开发商出售楼房时偷税漏税,没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配套税,要办房产证得先开发票,要开发票就得先补交以前开发商漏交的各项税,大约是评估价的15%,而不是当时交易价的15%。 我想请教付律师,问题内容:关于开发商漏交的税,能否起诉,要求开发商县社补交(找过县社,他不同意补交,让购房者自己承担),胜诉把握多大。再一个地税局要求补交税,以现在评估价的15%,合理合法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