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时,鉴定人没有到庭,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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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由如下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3、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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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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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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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法院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质证。如果没有安排,且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提不出合理的怀疑,则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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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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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法院通知鉴定人必须到庭接受询问说明鉴定结论合法性合理性而未出庭接受质询的话,该鉴定结论不能被独立采用为定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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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通知了鉴定人出庭而不出庭,法院不能采信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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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鉴定人不一定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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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定案根据。除非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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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