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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交通事故
2014-01-07 21: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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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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