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事业单位,属于聘用制员工,2007年3月入职,入职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签第二次,岗位的聘用为中心副主任,工资3800元/月。2012年底单位内部机构调整,把我原先的部门解散了,2013年11月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本人以2014年1月15日办理离职手续,12月中我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坚决不同意,请问单位做法合法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可以要求怎样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