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前分到单位的房改房一套。但12年前登记结婚时,女方在婚姻登记处要求做个房产属双方共有的公正(当时婚姻登记处提供该服务),我是很传统的人,跟不上没考虑以后会离婚,觉得既然娶对方为妻就应该真心实意,财产什么的都不应该分婚前婚后,应该是我们成立的家所共有,所以就办了这个房产公正。但对方到现在都找各种由头不肯生小孩,也不肯让家乡的父母到城里来,也与我的兄弟姐妹不来往。前几年开始双方关系恶化,我提出协商离婚,我只要婚前的那套房子,另外新买的两套房子归她(没有房贷,而且比婚前房子大很多),其他股市和存款约60万元也都给她,我只要婚前的房子住,就当我婚后给她们家打了长工,白干了12年,可她不干,要我净身出户(我没有任何在外面婚外情什么的),婚前房子也要给她。请教一下,我婚前的房子属于分割财产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