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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是领养的,原来的户口本上没有曾用名,但公安局的资料中有曾用名,我们是去迁户口时才知道有这个曾用名的,而且这个曾用名是福利院取的,姓是以当地的简称(如“政”开头的,百家姓上无此姓),请问按照法律这个曾用可以去除掉吗?

婚姻家庭
2014-01-17 0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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