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我们夫妻共同买了一套住房、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在2010年我和前妻去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绪把住房给了女方!我在2010年和现的妻子结了婚!后在2011年因为做生意周转向别人借了一百万元借款!因为生意失败无力归还这笔借款在2012年债权人就把我告上了法院并且把我当初和前妻离婚时留给前妻的住房也申请保权了,而且现在都以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这处住房!就是因为房产手绪是在我的名下原因是当初房子是按揭贷款房所以在房屋产权上就没有办理产权人的过房手绪、也因在离婚协议书房产分割内容一栏写上自愿把当初夫妻名下维一的一套住房自愿留给了前妻、可是在书写房产地址时把15橦2单元204室书写成了8橦1单元204室!请问在这样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这处住房!我的前妻又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