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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原是x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所关押的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室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某当即将燃烧的汽油桶抛向电视室,燃油溅到杨身上,致其全身多处烧伤。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医院抢救,共住院3个月。93年8月12日,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减去杨的余刑。 经查,x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世故前一周刚向全体人犯进行过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但因囚犯李某仍在世故发生前3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因囚犯刘某见到同监舍内有一油漆工的床下藏有汽油,遂去烧水,致使发生世故。 原告杨起诉要求法院判令x公安局赔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8万元,并给予工作安排。 1.杨与x公安局的法律关系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案应如何处理?

其它综合
2014-01-02 17: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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