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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入职深圳一家公司,当时的劳动合同是公司找别人代签的,且只有一份,由公司保留。期限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某工程路面施工完成之时,计划2010底完工),此项工程做做停停,主体路面早已通车使用中,之后一直在此公司工作至今,今年得知公司三年多来一直没有足额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一些原因,自己于2013年12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现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以自己主动辞职为由不予工龄补偿金。 终上所述,本人是否可以以没有签订合同或无效合同及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为由向公司要求工龄补偿金(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补偿款项)?

合同纠纷
2014-01-01 2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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