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本人没有请律师,对方有请律师,是由法院法官帮着计算财产分割的。本人婚前05年由父母出资首付购买了一套按揭房,之后一直由本人还贷,07年办理了办产证。2008年本人结婚,11年离婚。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但是房屋由于是按揭,有三年的共同增值部份。法官在财产计算时,在扣除本人三年婚姻期间还贷金额后,增值部份法院是从05 年算到11年的。我是前几天一个学法律的朋友帮我算我才反应过来的。现在我想请问,虽然房产证是07年才办理下来的,但05年我买房到08年我结婚这段时间房产增值是不是应该算我的?做为专业法官,他在计算房产增值方面有重大失误,给我造成了十万元左右的损失,我是否可以要求法官重新分割或是采用比如起诉法院的方法要求对这增值部份重新计算?法律应该是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官有误,我认为应该纠正(离婚档案里有当时财产分割的依据)。恳请各位资深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