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4月9日进公司,签了三年合同。2013年12月17日人事告知被裁员,离职日期为1月10日,补偿2个月工资,且人事发了邮件:“根据之前双方协商沟通,现将达成一致的意见汇总如下:离职日期:1月10号,补偿金:两个月工资”,我已回复确认。另公司属于大量裁员,现已裁员100多人,基本补偿都是N+1,我所在地部门也是,和我同一批被通知到的其他人员当天离职补偿也为N+1,当时给到我的解释是因业务需要。12月27日我们部门又有人被裁掉,赔偿同样是N+1.现与部门负责人确认已无业务需要,我希望能够同部门的其他同事一样,当天被裁掉,赔偿为N+1,请问可以吗?盼复,谢谢!
-
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是N,不到30日通知的即为N+1,你的通知离你确定的离职之日不到30日,所以你也是N+1
-
可以这样要求。
-
你好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你好,可以的。你在公司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半,经济补偿为两个月工资。
-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12月17日人事告知离职日期为1月10日,没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要求N+1。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