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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将物业费由原来的0.63元涨到1元(不包括电梯和二次供水费用)。 我提出反对,物业称他们是采取上门登记的方式对涨价事项在小区范围内进行了征询,而且该项工作是在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开展的,调查显示80%以上的住户是同意涨的,之后咨询业委会,业委会说从来没委托任何机构从事该项征询业务。现在物业催缴我2013年物业费,由于我一直将该房空置,尤其在调价过程中,我未能参加业主大会,一直未能履行业主权利,我拒绝缴费,同时我也表明,我只会按先前物业协议0.63的价格进行缴费,但被物业拒绝。请问如果走诉讼程序,我需要哪些证据,从全国先前的案列来说,这样的诉讼,最后的判决结果会是什么样。

损害赔偿
2013-12-30 20:58: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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