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广告公司和乙广告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合约》,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在广州有线电视台参考一频道(即转播香港翡翠台的频道)插播广告48次。广告漏一赔二,错一赔二。乙公司漏播13次,甲公司要求其赔偿26次的广告费。乙公司提出: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8月23日《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规定:电视台转播电视必须完整、不得以自己招揽的广告代替。而双方约定在电视台安排的插播时间播放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本来就不需要履行,故我方少播13次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1、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成立?
2、在双方争执中,甲公司被丙公司吞并,丙公司能否起诉乙公司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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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有关你说的广电总局的规定在2008年就已失效,所以现在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无效问题。其次,这个规定禁止的是电视台而不是广告公司,他是不影响你们私人间的约定的,依据这个规定不能认为你们的合同无效。
2、丙公司如果是收购了甲公司当然可以承担甲公司原来的权利和义务,他理当可以起诉乙公司,并要求其赔偿。不过具体情况还是待你联系我才能帮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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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后,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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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一是,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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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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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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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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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