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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10月1号写了辞职书,原单位没有批准,并说辞职需要两个月才能走。因机会问题,我在11月9号通过了新单位的面试并告知原单位我在11号的时候去新单位报到。原单位同意我去新单位上班但要求我写假条才能离开,并要求我在人没招到前继续兼职。后来侧面打探发现他们压根就没有去招人的意思。11月中旬左右原单位领导人也曾在我面前说:我就是招不到人,你自己看着办。言外之意就是你不答应兼职那你新单位也别想去上班了,你要去工资就别想发了。当时为了以后能顺利拿到工资所以隐忍了。在12月1号的时候回原单位做事时因跟领导产生矛盾,领导叫我不要做了,并要求我马上交接,但不给我结工资,要到年底才给我结,所以当时我拒绝了。我的第二份辞职报告是在11月25日才补的(当时我来新单位上班是经过原单位同意的,所以并未留意为何叫我写假条的事情,经过后来的事情所以才觉得有必要再补一份)。现在打电话问他们怎么解决,结果两个领导一直在推脱,不说结工资也不说不结。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能找劳动调解部门介入吗?我能拿到全额工资吗?我需要怎么做?

劳动纠纷
2017-02-27 20:52:5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者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投诉举报电话详细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当地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劳动仲裁的时效:60日;即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很多劳动者一直疑问,怎么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规定,拖欠工资的争议,以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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