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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签发一张自己为出票人、B为收款人、自己的开户银行C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申请C银行对该汇票予以承兑。C银行在汇票上记载了”承兑”字样并签章,同时注明”一到期日出票人账户上有足够款项为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为2004年9月10日。B公司收到汇票后,想自己的开户银行D银行申请贴现。D银行以电传向C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C银行电传回复”承兑有效”。据此,D银行向B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2004年9月10日,D银行提示付款,遭C银行拒绝,理由是出票人A公司账户上没有足够款项支付票款,不符合承兑人注明的付款条件。D银行则认为:C银行通过电话告诉D银行”承兑有效”,属于在此承兑,这次承兑没有任何条件,D银行按第二次承兑要求付款,C银行应无条件付款。 1.根据一般原理,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2.C银行是否做出了有效承兑? 3.C银行电传”承兑有效”在票据法上的后果是?

刑事案件
2013-12-26 17: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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