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原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预备费的事项,现在想要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增补一部分金额的基本预备费。我们这个项目适用政采法,根据要求洽商增加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10%。但如果签了基本预备费就会超出。想请教律师,算不算政采法规定的10%内?我之前咨询过基本预备费的使用,虽然打给乙方,但实际使用权还是甲方的,而且用不完会退回甲方。如果算规定的10%内,那是按照基本预备费总额计算呢?还是按照实际花费了多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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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合同具体怎么约定的,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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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增加预算的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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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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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