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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三个问题: 1、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问:“二次为限”是指“两次退查”时间合计“1个月”,还是“各1月”(即2个月)?   2、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问: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二次的”(2个月),在“审判阶段”还允许再“补充侦查”吗?   3、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问:一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同时委托自己的“1亲人”(非律师)和“1名律师”为辩护人吗?

刑事案件
2013-12-23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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