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三个问题:
1、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问:“二次为限”是指“两次退查”时间合计“1个月”,还是“各1月”(即2个月)?
2、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问: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二次的”(2个月),在“审判阶段”还允许再“补充侦查”吗?
3、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问:一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同时委托自己的“1亲人”(非律师)和“1名律师”为辩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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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次为限”是指“两次退查”时间“各1月”(即2个月)。2、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二次的”(2个月),在“审判阶段”不再允许“补充侦查”。3、一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同时委托自己的“1亲人”(非律师)和“1名律师”为辩护人,但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权利不同。电话或者面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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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各一个月,不可以了,只能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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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一个月;2、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可以延期审理,如果检察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次数没有超过两次,可以再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如果超过了两次,就不能再退回公安补充侦查;3、可以委托一名亲人与一名律师共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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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