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9]
(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38号)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里所提到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应该理解为是“视为共同财产”,只是对共同财产中的物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是所有对于同居关系析产的规定,我国新的婚姻法修改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在是否有效,因为什么有效和有效,请给予指点和讨论,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